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透支账户回款应优先用于偿还透支款项,还款时遵循先借先还的原则操作。

第四章 透支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透支款项必须用于客户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短期、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透支账户不得透支提现及转入个人存款账户,但对采用零头的现金管理服务的集团客户子公司可以在核定的额度内透支提现。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业务实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提供的透支额度使用清单建立台账,逐日登记透支余额,监督、检查客户透支额度的使用。在透支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可多次循环使用透支额度进行透支支付,但客户账户日间累计透支余额不得超过透支额度。
  第二十五条 签订对公客户活期存款账户透支额度合同时,原则上按透支额度一次性收取不低于0.2%的年度承诺费。
  第二十六条 透支款项的利率原则上按透支实际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到30%确定。透支利息以每日日终透支余额为基数按日计息,按月结息。
  第二十七条 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超过45天(不含),自动将透支账户余额转入逾期贷款管理,并根据逾期天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逾期利息。
  第二十八条 开办账户透支业务的客户出现下列情况,经营行应暂停或取消客户的透支额度并收回欠款:
  (一)客户出现拖欠我行资金、擅自改变借款用途、未按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拒绝或阻挠银行对透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二)客户透支账户日终出现透支余额连续超过45天(不含);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在对账单发出15日内签章确认透支事项;
  (四)客户信用等级下降到AA级以下;
  (五)客户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
  (六)客户或保证人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困难;
  (七)客户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客户已经停止营业;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