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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对贷款催收,制定了10个工作日内的催收时限;
  (六)对贷款的逾期处理有了详细的处理办法;
  (七)明确了“个人消费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八)对不良贷款管理作了具体要求;
  (九)为使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统一起来,现消费贷款各品种均统一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强化内部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消费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贷款行)向个人客户发放的有指定消费用途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必须坚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授权经营、注重效益、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四条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管理行应对经办行开办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进行转授权。贷款办理过程中,由不同岗位承担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在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申请个人消费贷款的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除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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