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所进行的调查、审查、审批程序应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并给予借款人能否贷款的明确答复。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贷款行同意对借款人发放贷款后,应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分别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贷款行要在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 贷款本息偿还。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从贷款贷出日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农用机械贷款可选择按季或按年还款方式)。每月20日为还款日。借款人应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期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在经办机构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或金穗卡账户,经办机构每月20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或金穗卡账户划收。
(三)借款人征得经办行同意可以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贷款。
(四)还款方式可以采取等额法、递减法或其他方法,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
1.等额法:指在贷款期内以每月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
还款总期数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
还款总期数
(1+月利率) -1
2.递减法:是指在贷款期内将本金平均分摊在每个月归还,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已归还贷款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还款总期数
3.其他方法:条件成熟的地区,可选择其他分期还本付息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退货时,应提交购销双方签字的退货凭据。由贷款行从经销商处收回贷款,扣除贷款本息,并视同提前偿还贷款本金。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机构授权和审批权限管理。经营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要经过转授权。城区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由城区支行指定专门的营业机构办理;县及以下区域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原则上要集中到县支行办理,或根据乡镇营业机构的管理水平、人员配备、市场需求等因素在10万元额度下进行转授权,报二级分行批准,且仅限于发放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