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农行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⑥预计贷款损失率在90%以上。
(三)对于存单(国债)质押贷款等总行规定的个人低风险贷款,合法合规的,可划为正常类,否则要根据风险程度至少划为次级类。
第三十三条 不良贷款管理
(一)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台账,实行分类逐笔登记,定期考核,按月统计、分析、监测贷款形态以及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
(二)对进入逾期、呆滞或关注、次级、可疑的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计划、清收措施、清收责任人,限期收回。
(三)对损失类贷款的核销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档案管理
个人消费贷款档案管理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档案管理规定》(农银办〔2001〕58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主管部门要如期填制上报各类报表,真实反映业务发展、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等状况。
第三十六条 对各种违规行为依照《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质物提前收回贷款,以保证担保的应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办理消费贷款分期付款保证保险的,贷款银行应按照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经贷款银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三)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影响贷款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