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开户许可证正本、存折户存折或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二)根据销户人填制的支款凭证,选择相关交易结清账户余额,打印一式两联记账凭证。
一联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作销户记账凭证;一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销户人。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印鉴卡和销户申请书一并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
(三)结清账户,原则上只能转账处理(个人账户除外),如销户人确需提取现金,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处理;单位定期存款必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八条 销户。柜员选择“销户”交易,将该账户置为“销户”状态。
第三节 变更
第九条 变更账户名称,比照销户后开设新账户处理。
第十条 变更存款人印鉴。存款人因故变更印鉴,应提交书面的变更印鉴申请,柜员受理申请后:
(一)审查存款人提交的变更印鉴申请是否按规定加盖新、旧印鉴。经办人是否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权书,并应验证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在旧印鉴卡片上注明注销日期,并要求申请人在新印鉴卡片上注明启用日期。若客户要求新印鉴的启用日期为当天的,对该客户在此之前使用旧印鉴签发的,且在提示付款期内的票据仍予支付;对启用当日及以后该客户用旧印鉴签发的票据一律退票。
(三)旧印鉴卡片保存10天(遇节假日顺延)后与变更印鉴申请书一并随凭证装订保管。
(四)将新印鉴卡片按顺序放入印鉴簿中,用作日常印鉴核对。
第十一条 对存款人因遗失旧印鉴而要求变更印鉴的,若单位公章遗失,须出具上级主管部门证明,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须出具工商部门证明;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遗失的,开户单位须出具公函;个人支票户更换预留印鉴,须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亲笔签名,其余比照第十条办理。
第二章 日常业务处理
第一节 审查凭证
第十二条 审查凭证。
(一)客户提交的凭证是否为本行受理的合法凭证。
(二)使用的凭证种类是否正确,其基本内容、联数和附件是否完整、齐全、一致;是否超过有效期限,是否为远期票据。
(三)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四)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多联式凭证各联次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
(五)印鉴是否清晰、真实、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六)票据背书是否连续、有效。
(七)款项来源与用途是否符合规定。
(八)凭证、存单(折)、银行卡是否已经挂失,账户是否已经办理冻结或止付手续。
(九)各种结算凭证是否符合
支付结算办法和联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十)内部凭证的日期、借贷方账号、金额是否正确;摘要栏填写是否清晰、明了。过渡记账凭证的交易日期、日志号、交易币种、交易码、交易金额、户名、借贷方账号、柜员号及柜员签章等要素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 审查审批手续。
(一)现金支付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大额现金支付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二)大额资金收付、错账冲正、抹账、挂账等重要业务事项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三)发放贷款的借据要素是否齐全,审批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经有权人批准签章。
(四)商业汇票的承兑,是否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是否经有权人批准。
(五)商业汇票贴现是否有查询查实凭据,是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
(六)存单(折)、银行卡、票据挂失、解挂及挂失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七)查询、冻结、扣划存款、调阅档案资料是否经有权人同意。
(八)其他应收款、递延资产、国债等款项垫付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九)其他需审批的事项。
第二节 基本业务处理
第十四条 现金业务。
(一)现金存入。柜员清点客户交存的现金,审核现金收款凭证无误后,按照“先收款,后记账”的原则,选择现金存入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收款凭证核对无误,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客户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收款凭证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联交存款人。
(二)现金支取。柜员审核取款凭证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是否经有关人员审批,无误后,按照“先记账,后付款”的原则,选择现金支取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现金付款凭证核对无误,按取款金额配款、复核、付款。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取款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
(三)现金并笔。对在同一子系统开立的账户办理汇总现金业务,柜员选择“现金并笔”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附记账凭证后,按差额配钞或清点现金,无误后将现金交取款人或入箱保管。
第十五条 转账业务。
(一)内转业务。同一子系统两个账户间的转账业务,选择“内转”交易处理,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和收账通知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收账通知联交收款人。
(二)本柜员过渡业务。柜员对其权限内的不同子系统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选择本柜员过渡交易,按“先贷记过渡,后借记过渡”的原则进行处理。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客户回单和收账通知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分别附记账凭证后,客户回单交客户,收账通知交收款人。
(三)跨柜员过渡业务。柜员因权限控制不能单独完成的业务,应选择跨柜员过渡交易进行处理。
跨柜员过渡业务由借方柜员发起,选择跨柜员贷记过渡交易,借记付款人账户,贷记过渡账户,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核对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记账凭证、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借方凭证和客户回单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客户回单交客户,原始凭证、收账通知连同两联过渡记账凭证经内部传递交接收柜员处理。
接收柜员审核过渡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要素无误后,选择跨柜员借记过渡交易,借记过渡账户,贷记收款人账户,打印接收的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贷方凭证和收账通知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贷方凭证附记账凭证后,收账通知交收款人。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连同原始借方凭证退发起柜员,附在记账凭证后。对涉及联行、票据交换、银行卡、汇(本)票签发等业务按相关操作规程办理。
(四)转账并笔。对在同一子系统开立的账户办理汇总转账业务,柜员选择“转账并笔”交易,打印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始凭证和客户回单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客户回单联交客户,原始凭证附记账凭证后。(五)组合交易。经授权的柜员可以进行跨子系统的两个账户之间的转账交易,其处理程序比照内转业务。
第三节 利息处理
第十六条 计息方式主要分为定期结息、约期结息、随时结息。
第十七条 结息前,须认真审核:
(一)各种存、贷款利率是否应用准确;
(二)调整积数有无依据、是否正确;
(三)结息标志是否正确;
(四)贷款户对应的还息结算账户是否正确;
(五)贷款利息入表内或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标志是否正确;
(六)计复利标志是否正确;
(七)结息日期是否正确;
(八)自动扣款标志是否正确。
第十八条 约期结息和随时结息。在约定的结息日或遇客户结清存款账户、归还利随本清、还本付息贷款时,选择清息或相关收回欠息交易,打印利息收、付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作记账凭证;一联作客户回执交客户。
第十九条 定期结息。系统按结息期自动进行收息、付息、收复利、转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等相关账务处理。柜员应于定期结息次日打印利息凭证。
第二十条 结计利息后,柜员应认真核对计息积数、利息凭证的份数、金额是否正确;有关账户的平衡关系是否衔接;转入表内、表外分户结果是否正确。
第三章 错账与挂账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日发现错账的处理。对当日发生的账务差错,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选择“抹账”交易,打印抹账记账凭证,与原错误凭证要素核对无误后,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在原错误的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已用××××(抹账记账凭证号)抹账”字样。对抹账后需重新记账的,应在新记账凭证上用红字批注“重记××××(原错误记账凭证号)错账”字样;在原始凭证摘要栏上用红字批注“××××(重新记账凭证号)重新记账”字样,原始凭证附原错误记账凭证后。对凭证金额或账号填错,账随之记错的当日错账,应先更正凭证,再作抹账处理。对抹账涉及重要空白凭证作废的,应将作废凭证作抹账记账凭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