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柜员凭证作废
选择“内部使用凭证作废”交易,将凭证箱中的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作废处理。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切角并加盖“作废”戳记,作“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附件。作废的银行卡,必须破坏磁条,专夹保管,定期销毁。
第四十二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出库、入库、出售、使用由系统自动登记分户账。出售和使用由系统自动销号,柜员日终打印“重要空白凭证销号表”、“重要空白凭证明细核对表”与实物核对。
第四十三条 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需建立《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登记簿》,详细记载领、发、销、存情况,手工逐份销号,日终前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作账务处理。
第三节 其他表外业务
第四十四条 代保管有价值品。
(一)代保管有价值品按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国债等有价单证按票面金额记账;封包(袋)保管的有价值品,按假定价格每件一元记账。
(二)申请人办理委托保管时,需持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填制委托保管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银行,柜员审核无误后,凭委托保管申请书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一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申请人;第三联交管库员登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后专夹保管,代保管的有价值品交管库员入库保管。同时,选择有关交易,按规定收取费用。
(三)申请人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时,凭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办理。柜员审核其有效证件或预留印鉴无误后,将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联交管库员;管库员凭以抽取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三联,提取代保管有价值品,核对无误后,销记《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连同代保管有价值品、委托代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交柜员;柜员凭以填制记账凭证,选择“表外收付”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委托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作记账凭证附件,登记簿和代保管有价值品交申请人签收后,登记簿退管库员。
第四十五条 代保管抵(质)押品。
抵(质)押品按种类设置表外科目分户,建立《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并按有关部门确定的抵押品价值或质押额入账。具体操作程序比照代保管有价值品处理。
第五章 挂失与冻结
第一节 挂失
第四十六条 票据挂失。
(一)审查申请挂失的票据,是否为允许挂失的票据。丧失下列票据允许挂失:
1.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行的银行汇票。
2.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
3.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4.有效的支票。
(二)审查“挂失止付通知书”是否填明下列内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名称、营业场所或住所及联系方法。
4.挂失止付人签章。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不得受理。
(三)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办理挂失手续。
1.选择“凭证挂失”交易,录入挂失票据的号码和出票人账号。
2.交易成功后,在“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挂失申请人;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3.按规定收取挂失手续费。
(四)挂失止付的时效。
1.挂失止付时效自受理挂失止付之日起3日期满,挂失人未提供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证明,挂失止付失去效力。
2.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五)解挂。挂失申请人要求解除挂失,应交回“挂失止付通知书”第一联,单位应出示公函,个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签字后,柜员抽出留存的第二联通知书及其他资料核对无误后,选择“凭证解挂”或“更改账户状态”交易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存单(折)、凭证式国债挂失。
(一)审查挂失申请书的存款人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内容是否齐全,单位印鉴是否为预留银行印鉴,个人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二)审查存单(折)、凭证式国债确未支付的,办理挂失止付:
1.选择更改账户状态、冻结/解冻、凭证挂失等交易,作挂失止付处理。
2.在“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后,交挂失止付人,第二联编号后专夹保管。
3.口头挂失,应登记《柜面服务登记簿》,并应通知挂失申请人在5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否则,5日后自动解挂。
4.挂失止付7日后30日内,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或销户时,柜员应收回挂失申请书第一联与专夹保管的第二联核对无误后,作如下处理:
(1)客户要求补发存单(折)的,选择“换折”或“挂失补发”交易,作换单(折)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注明补发存单(折)号码交客户签字后,编号专夹保管。
(2)客户要求销户的,解挂后选择相关支取类交易处理,并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注明处理结果交客户签字后,第一联作结清原存单(折)、凭证式国债记账凭证附件,第二联编号专夹保管。
5.挂失止付超过30天未来办理的,视同自动取消挂失,原存单继续有效;超过30天来办理的,应交回原挂失申请书,重新办挂失手续。
6.挂失销户、补发存单,必须由存款人本人亲自前往办理。
第四十八条 借记卡挂失。除口头挂失期限为3天外,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第四十九条 金穗准贷记卡挂失。
(一)柜员可受理金穗准贷记卡口头挂失,但需向持卡人说明银行不承担卡被冒用造成损失的责任,敦促持卡人尽快办理书面挂失。
(二)柜员受理书面挂失时,审核“金穗准贷记卡挂失申请书”,挂失人的身份证件,无误后,选择相应交易办理,并向客户说明在书面挂失次日24时之前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三)书面挂失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由发卡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在两周内为其补发新卡。
(四)金穗准贷记卡异地挂失在发卡中心办理,持卡人挂失后,经办员可为其办理一次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紧急取现,紧急取现只能手工办理,并通过电话索权。
第五十条 密码挂失。
(一)受理密码挂失。柜员按有关规定审核客户提供的资料无误后,选择“冻结/解冻”、“更改账户状态”等交易进行处理,其余比照存单(折)挂失办理。
(二)更换密码。密码挂失3日后,客户持挂失申请书第一联及身份证件前来办理更换密码手续,柜员抽出挂失申请书第二联核对无误后,选择“更改密码”交易进行处理。
(三)客户申请取消密码挂失的,比照更换密码手续办理。
(四)密码挂失不允许委托他人办理。
第二节 查询、冻结、解冻和扣划
第五十一条 受理查询、冻结存款。
(一)审查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外),查询机关的执行人是否出示本人有效证件,通知书所列的开户行名称是否为本行,账号、户名是否相符。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柜员根据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的有关内容选择查询或冻结交易,作查询或冻结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协助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三)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在冻结期满前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未办续冻手续的,自动撤销冻结。
(四)全额冻结的账户不能办理存、取款业务;半封的账户只能存款、不能取款;部分冻结的账户,余额超过冻结金额时,超过部分可以支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解冻。冻结期间的存款,如需解冻,必须持作出冻结决定的有权部门签发的“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抽出专夹保管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选择“解冻”交易,作解冻处理,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专夹保管。
第五十三条 被冻结存款的利息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计付利息;
(二)属于不法收入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三)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补计冻结期间利息。
第五十四条 扣划款项。
(一)认真审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有效法律文书副本:
1.审查“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是否为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部门签发,是否经行长(主任)签字(法院除外),通知书上被执行单位的开户行是否为本行,户名、账号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
2.审验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副本与“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内容是否相符。
3.审验执行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核实执行人员的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
(二)核对无误,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登记《坐班主任工作日志》后,柜员按通知书内容填制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转账原因,选择相关交易,办理扣划款项,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法院扣划裁定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作划款记账凭证附件。
(三)在通知书回执联填注扣划结果,未全额扣划的,注明未扣划的金额和原因,加盖业务公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退还执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