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现金整点
第十四条 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可设专职整点组(员),不直接对外办理收、付款业务;业务量小的营业网点,由柜员兼办现金整点。
第十五条 整点现金。
(一)挑净。拆把清点过程中要将损伤票币挑剔干净,并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票币整洁度标准;硬币与纸币要分别整理,流通券和损伤券要按券别、版别分别整理,上缴人民银行回笼券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整理。
(二)点准。纸币每一百张为一把,硬币每一百枚或五十枚为一卷,每捆十把(卷),不得多、缺。
(三)墩齐。票币应平铺,每一把票币中间不得有折叠,且要墩齐。
(四)捆扎紧。扎把的腰条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按流通券或损伤券的标准方法扎紧;一捆票币用绳捆扎成双十字型后,用手提绳,绳索绷直、票币不移者为紧;每捆绳头结扣处应粘贴封签,不要将浆糊直接刷在票币上,以免污损票币。
(五)盖章清。整点人名章、封捆人名章都要盖在规定的位置,印章必须带行号且清晰可辨,做到谁经办、谁盖章、谁负责。
第十六条 细数未点清前不得将原捆把的封签、腰条丢毁,不得与其他票币调换或混淆。
第十七条 整点伍拾元券、壹佰元券,需要手工复点,逐张捻动,仔细鉴别真假。
第四章 票币兑换
第十八条 票币兑换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九条 柜员在办理大小面额票币兑换时,必须手工清点、逐张辨别真假,配款后要经复点方能付出。
第二十条 柜员在办理残缺票币兑换时,除点验清楚外,应根据兑换标准确定兑换额,并当面在残缺票币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和柜员名章。
第二十一条 内部票币兑换。
兑换柜员应填制一式两联记账凭证,加盖柜员名章,注明需要兑换的券别、金额,将现金连同记账凭证一并交管库员,管库员核对无误后,选择“内部票面兑换”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一联留存,一联连同现金交兑换柜员点收。
第五章 库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同进同出、分工明确、相互复核,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二十三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等物品,必须按券别、种类陈放整齐。
第二十四条 库房钥匙管理,坚持“库匙分管,平行交接”原则。一名管库员只能掌管一把钥匙(密码),不得接触另一把钥匙(密码)。替班人员只能固定接触其中一把钥匙。金库备用钥匙要分别封存保管。
(一)库房门、保险柜,要装配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密码锁,机械锁要备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二)正把钥匙由主管和一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得交叉。工作变动时,必须变更密码,必要时换锁。丢失库房(柜)钥匙,要及时报告上级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三)支行及支行级单位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由主管行长和会计部门负责人分别入保险柜妥善保管;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库房、保险柜的副把钥匙(含ATM钥匙)由管库员会同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分别签章后,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支行集中登记加锁入库保管。
(四)组合密码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设定,密码封存,分别签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行长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行长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五)副把钥匙因故需办理交接的,要严密登记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启用时,须经主管行长批准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人会同管库员共同启封,并记录启用原因和启用时间,由启封人签章。库房、保险柜设有密码锁的,开启密码的记录亦按上述办法管理。如使用密码锁的人员有变动,密码应随之更换。
(六)非营业时间库房正把钥匙要放入保险柜保管,保险柜钥匙由管库员随身携带。
(七)金库密码要注意及时更换,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库房要保持清洁,达到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第二十六条 库房内不得放置无关物品,放置的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代保管抵(质)押品、票样、人民币鉴别手册、基层处所库房副把钥匙、代保管贵重物品必须登记,分别立户,详细记载。其他物品入库保管要经主管行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
第二十七条 管库员开库前须检查库门及报警设施是否正常,无异常情况后再开启库门。开启有暗锁密码的库门时,禁止无关人员旁观。管库员各自使用自己掌管的钥匙开启,不准委托对方或他人代开。
第二十八条 营业机构坐班主任每旬查库一次,营业机构负责人每月查库一次;支行会计部门负责人每季查库一次,主管行长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查库;上级行实行不定期查库。查库时,必须同时检查柜员现金箱。上级行查库时,查库人员必须出具查库介绍信,并由管辖行人员陪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库员有权拒绝查库。查库时管库员应始终在场,服从查库人员安排,但不得参与清点库款。查库完毕后,登记《查库登记簿》,查库人员和管库人员共同签章。
夜间只查岗不查库。
第二十九条 柜员缴领现金。
(一)柜员领入现金。领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领入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交管库员凭以配款出库。管库员按记账凭证注明的券别、金额配款,选择“柜员领入现金”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领款柜员。领款柜员清点现金,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收。
(二)柜员现金入库。缴款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缴款柜员号、金额及券别,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一并交管库员;管库员清点核对无误后,现金入库保管,选择“柜员现金入库”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缴款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三)柜员间现金内调。调出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注明调出柜员号、金额、券别、调入柜员号等,经坐班主任或主管审批后连同现金交调入柜员。调入柜员核点无误后,现金入箱保管,选择“柜员间现金调拨”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调出柜员核对“柜员现金箱”无误后,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条 营业网点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领取现金时,管库员按规定方式报告用款单位、数额、券别、日期等内容。管辖行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对“现金调拨单”等内容审核无误后,交有权人审批签章。管库员根据手续齐全、内容正确的“现金调拨单”进行配款,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二)上缴现金。
向上级管辖行上缴现金时,管库员填写“现金调拨单”,并按辖内规定的方式通知负责现金调拨的部门。上缴现金必须按整点要求整理款项,并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管辖行收到库款和凭证后,管库员应及时审核凭证,清点现金。无误后,选择相关交易进行账务处理。
(三)款项收妥后,“现金调拨单”回单联交调出行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三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缴领现金。
(一)领取现金。
会计部门填制现金支票向人民银行领取现金。现金领回并清点相符,入库后,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入--贷记过渡”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及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交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柜员选择相关“借记过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原支票存根作记账凭证的附件;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退管库员作“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附件。
(二)上缴现金。
会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现金缴款回单填制记账凭证,选择“通用分户账--贷记过渡”交易,打印记账凭证和一式两联过渡记账凭证,加盖经办员、复核员名章,现金缴款回单连同两联过渡记账凭证交管库员。管库员选择“库房现金调出--借记过渡”交易,打印过渡记账凭证,加盖有关业务印章、经办员、复核员名章;另一联过渡记账凭证和现金缴款回单退会计部门附“贷记过渡”交易记账凭证后。
第六章 库款调运
第三十二条 运送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必须由两人以上(不包括司机)持枪押运,严密交接手续,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运送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泄露。调款员、押运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及捎运其他物品,并须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准确安全运送库款。
第三十三条 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调拨时,调款员应按调拨单金额、件数清点准确后,检查包装是否牢固,无误后在调拨单留存联签章,以示收妥。
第三十四条 运送途中,两名押运员应严格遵守押运守则,严密看守,不得擅离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