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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12月13日 农银发[2002]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总行已经获准开办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行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后,各分行即可向当地分局申请。总行在《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291号)中对分行的准备工作已提出具体要求,各分行要按照总行和外汇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二、各行在办理居民个人售汇业务时,要严格按照外汇局有关文件要求和总行制定的操作规程办理,售汇前必须首先登录外汇局“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购汇系统)查询居民个人购汇核销和外汇局的核准情况,并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登记购汇信息,不得脱机操作。已上BIBS系统的分行必须使用汇兑模块中“外币兑换”功能进行个人售汇业务操作。
  三、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已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各行不得将未纳入个人购汇系统管理的个人售汇业务纳入该系统操作。
  四、操作规程中规定自费出国留学售汇须审核的凭证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翻译件。为方便各经办行操作,各一级分行要负责搜集整理辖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翻译机构,并下发给全辖外汇业务经办行参考。
  五、《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分别为一式三联,无碳复写,A4大小,由各一级分行负责统一印制。
  六、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
  请各分行将操作规程迅速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并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

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境内居民个人用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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