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外就医: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4.商务考察: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5.被聘工作: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6.其他出境学习: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7.外派劳务: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8.出境定居: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9.国际交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10.境外培训: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11.其他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因私护照及有效签证、其他相关有效凭证。
(二)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购汇:
1.缴纳境外国际组织会费:缴费通知、境外国际组织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2.境外邮购:广告或订单等收费凭证、身份证或户口簿。
3.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含夫妻)关系证明或公证机构有效证明、境外使领馆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
4.其他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情况,持相关有效凭证。
前往港澳地区无法提供因私护照和有效签证的,可提供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权部门的有效签注。如本人已注销户口的,凭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办理。
第十条 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包括赴港澳)旅游,由组团旅行社统一代为办理团费的购汇,个人零用费由出境游客持有关有效凭证直接到授权银行自行购买。
(一)组团社在为出境游游客办理团费的购汇时,所需人民币资金必须以支票或银行转账的形式交我行,并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如为出国游:
(1)《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见附件2);
(2)组团社申请兑换的公函(详细列明团队编号、出境旅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3)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见附件3);
(4)组团社实际使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四联(银行审核后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复印留存);
(5)组团社与境外机构根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出境旅游组团与境外接待社合同范本》签订的有关合同。
2.如为港澳游:
(1)《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
(2)组团社申请兑换公函(详细列明港澳游的人数、目的地、购买的团费金额);
(3)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团队名单表》;
(4)组团社与港澳游接待社签订的、符合国家旅游局有关要求的合同;
(5)组团社留存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第一联(银行审核正本,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