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到《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名单》之外的国家(地区)旅游的,银行在为其办理售汇时,除审核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审核国家旅游局批准该项目文件的原件。
2.如为港澳游: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2)旅行社是否在国家旅游局公布的《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名单》之内;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清楚。
(五)其他规定
1.我行为旅行社办理购汇手续后,应在旅游者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必须在每次供汇后将旅行社提供的旅客姓名、性别、护照号、身份证号、购汇时间、购汇金额等信息输入电脑保存,以备核查。
2.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出境旅游,对于16人以上(含16人)的团队,由于境外旅游机构负责团队领队在境外的费用,对领队只按每次实际出境游团组中个人零用费的标准供其个人零用费,团费部分不供汇。
3.旅行社不得另外购汇支付出境游团费。对于出境旅游费用高于国家对游客个人购汇标准的,经外汇局批准后,旅行社可以从其入境旅游外汇专用账户将团费不足部分汇出境外。
4.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自费出境旅游,如果需延迟支付团费,可以按以下程序办理购汇手续:
(1)旅行社购买团费及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费时,我行须在《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各联)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并注明该团组应购汇总额及已购个人零用费金额,复印留存;
(2)旅行社在购买延迟支付的团费时,应提供原《中国公民出国旅游购汇单》和《旅行社出境游购汇申请书》,我行经与留存的单证核对无误后,予以供汇,并收回上述单证留存;
(3)旅行社延迟购买团费时限为自游客购买个人零用费之日起四个月。对于四个月内未办理团费项下购付汇手续的,该笔团费的购汇额度将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可以按年度或学期兑换学费和生活费,可由本人办理,也可由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一)购汇时应向我行提交如下有效凭证:
1.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兑换第一学年或学期的学费和生活费(扣除奖学金部分):
(1)《居民个人购买外汇申请书》;
(2)明确写明姓名、攻读大学预科以上学位的国(境)外正规大学的正式录取通知书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3)明确写明姓名的国(境)外校方出具的留学费用通知单及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已办妥前往留学目的地的有效入境签证或签注的因私护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