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过个人购汇系统打印“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五)在客户填写的购汇申请书上填注审批意见。同意购汇的,加盖售汇专用章并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上标注“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将购汇申请书的第三联退客户留存,办理售汇手续。各行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制定相应的售汇审批制度。
(六)将售汇数据和信息通过个人购汇系统传送外汇局。
第十三条 为居民个人办理购汇时,应当区分各种情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没有未核销记录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二)对于有未核销记录,但能够提供核销凭证的,先为其办理核销手续,再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三)对于有未核销记录的,但不能提供核销凭证的,要求其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凭结汇水单和规定的证明材料重新办理购汇手续。在居民个人提供核销凭证办理完购汇核销手续前,或者将上次所购外汇结汇前,不得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四)对于在规定限额之内的,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五)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居民个人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在系统中也已查询到了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审核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无误后,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六)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且提供了外汇局的核准件,但在系统中未查到相关外汇局核准件电子数据的,应当让客户到核发核准件的外汇局补录电子数据后才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七)对于在规定限额以上,但不能提供外汇局核准件的,应当告知其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和规定的证明材料办理,不能直接为其办理售汇手续。
(八)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时,应按我行当日外汇牌价兑换外汇;居民个人购买多币种外汇的,应按外汇局核定的内部统一折算率将其他币种的外汇折算成美元,在个人购汇系统“购汇金额”栏目中只填注美元金额,但按实际购汇币种办理售汇。
第五章 居民个人购汇的核销管理及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居民个人办理购汇后,应当在下一次购汇前按以下规定办理购汇核销手续,并将核销依据复印件、核销记录保存3年备查。
(一)居民个人有实际出境行为的旅游、朝觐、探亲会亲、境外就医、商务考察、被聘工作、国际交流、境外培训、外派劳务及“其他”等项下购汇,凭边检部门在其护照上签注的出境或入境印章办理。
(二)居民个人境外邮购项下售汇,凭境外发票或收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