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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三)居民个人缴纳国际组织会费、境外直系亲属救助及“其他”(没有实际出境行为的)项下售汇,银行为其办理售汇手续即视同自动核销。
  (四)居民个人自费留学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其他出境学习凭在读证明或缴费证明办理。预交保证金后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上一学年或学期的缴费证明和在读证明办理;未获得有效留学签证的,凭结汇证明办理。
  (五)居民个人出境定居购汇不需办理核销。
  (六)我行对组团社购买出境游团费部分进行事后核销。组团社应在出境旅游团队入境后20个工作日内,凭《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第三联(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联)和售汇清单交我行核查并复印留存。对于因故未能出境的组团社应办理退交已购团费手续。如组团社交回的《名单表》未加盖边检验讫章或与实际出境人员不符,且未办理退还已购团费手续的,我行应停止为该组团社办理组织出境游团费购汇业务,并将情况报所在地外汇局。
  第十五条 办理居民个人购汇的注意事项:
  (一)办理居民个人购汇业务所需外汇须纳入经办行结售汇业务头寸管理范畴之内。
  (二)所购外汇汇往境外后,从境外退回的外汇必须结汇;办理购汇后因故未出境的,所购外汇必须结汇。
  (三)居民个人购汇后外汇汇往国或地区原则上应与其出境前往国或地区一致。如不一致,应要求居民个人说明原因,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系统备注栏中注明。
  (四)当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与外汇局联系,由外汇局正式通知启动业务应急方案。系统恢复后应在收到外汇局正式通知后才能恢复正常的系统运行。
  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
  为居民个人办理售汇后,应在居民个人护照或港澳通行证及有关证明材料正本上注明“已售汇”标志和售汇日期。将《居民个人购汇申请书》第一联及随附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档案保存期3年。
  第十七条 各经办行应按照外汇局有关规定为购汇的居民个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在每季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居民个人售汇异常情况季报表》(附件4)上报所在地外汇管理局。一级分行于每季初12个工作日内将汇总表报总行。
  第十八条 各行要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对于频繁购汇,同一居民个人一月之内三次进入登记备案记录,或虽不超过三次,但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5万美元的,应及时向总行和外汇局报告。

第六章 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办理居民个人购汇的会计核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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