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标准和要求。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标准是:发生在50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下的计算机犯罪并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发生100万元以上的盗窃案件;抢劫造成银行职工伤亡2人以上或被抢资金50万元以上的案件;侵害银行安全,发生重大爆炸造成职工伤亡1人以上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绑架银行支行行长、营业部主任、信用社主任以上领导的案件;丢失、被盗枪支两支以上的案件;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刑事和治安案件。
  六类案件信息上报的要求是: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辖区内金融机构发生符合六类案件信息上报标准的案件,要在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以《专报信息》形式上报总行保卫局。此类信息的报送要素要齐全、真实、准确,要说明何时、何地、何人、何事、后果及有关部门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其他紧急重要情况信息是指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重要情况。其报告的标准为:对金融机构账册、财产、人员造成了损害和伤害。其上报要求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常规信息的报送要求是:坚持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报迭常规信息,必须在提高信息的灵敏度和时效性的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客观。反映工作进展和成绩的信息要恰如其分,反映问题的信息要真实可靠,反映困难的信息要真实准确。各单位都要建立上报核实制度,保证上报信息的准确无误。专题调研类的常规信息报送要全面、系统,既反映初始,又反映过程和终结。常规信息报送不能层层截留,级级过滤,要实事求是,不要“报喜不报忧”。在信息编发工作中,要做到事实清楚、数据完整、观点明确、分析透彻、行文简明。反映情况要有过程概述,问题分析及措施建议。

第四章 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应指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作为总行信息工作联络员。
  联络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热爱本职工作和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原则;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自觉遵守有关保密制度。
  联络员的职责: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抓好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与总行办公厅的密切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反应灵敏;编发、初审、上报本单位的业务信息,保证本单位信息上报不断档;迅速收集党中央、国务院和总行有关重大政策法规发布后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情况,并及时报告。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