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经营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向上一级行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十二条 特事特办信贷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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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申请或下级 |①|分行客户|②|分行信贷管|③|分行贷审|
|行客户部门向分行|→| |→| |→| |
| 客户部门申报 | |部门调查| |理部门审查| |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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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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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行长|←---| 总行客户部门 | ⑤ |分行行长|
| | |核实并签报会签信|←-----| |
| 审批 |---→| 贷管理部门 | |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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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十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五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管理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有权审批行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行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经营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他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