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客户部门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的还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申请信贷业务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三十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客户部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
第三十一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
5.还款来源;
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 信贷业务审查
第三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