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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第六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一)总行对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分行对二级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信贷业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县级支行对重点客户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二)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有权审批行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部门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
  第六十五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填制信贷风险预分类认定表,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由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行权限的,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认定。
  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六十六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六十七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经营行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行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或银行卡中予以扣收。
  第六十八条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九条 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七十条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申请,并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经营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审批后,报原审批行备案;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并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五)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经营行客户部门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银行信息咨询登记系统。

第十二章 信贷风险资产监管

  第七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监管部门)是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定期报告不良信贷资产增减情况,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区别期限因素和非期限因素,分别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和逐级申报有权人审核认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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