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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营业机构申请应用ABIS,应由管辖支行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营业机构登记表》,经二级分行审定盖章后,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运行中心负责审定营业机构入网方案,并设置相应的行部终端、主管、营业货币、资金清算关系、行部隶属关系、行部应用范围,建立账务环境、初始化专用账号,实施移行。
  (二)静态数据表管理。
  静态数据表是保障ABIS按照规定的流程处理各项业务的基本要素,是ABIS核心主体的重要构成部分,主要包括业务应用数据和业务管理数据。相关业务部门需调整静态数据表,应填写《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中心静态数据表维护申请表》,经一级分行会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由运行中心负责维护。运行中心业务维护员维护静态数据表,必须经主管授权,由两名业务维护员分别负责操作和确认,并应登记备案。
  (三)业务需求管理。
  新产品的开发及调整、新增功能必须严格按照编写需求、论证需求、程序开发、系统测试、审计验收等步骤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相关业务部门提出的业务需求,应根据需求范围逐级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会计部门负责从ABIS的操作规范、账务组织和资金清算实现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协同科技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需求提出单位对业务需求进行论证,提出业务需求的实现方案,交科技部门负责开发。开发的新产品及调整、新增功能的测试工作由会计部门负责。验收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仅涉及省域数据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并未涵盖全国数据大集中后总中心的业务管理。对于数据大集中后运行中心的业务管理办法,总行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二)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馈。

  附:

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数据运行中心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国农业银行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的应用管理工作,保证ABIS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保障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根据ABIS的设计要求及运行中的风险控制需要,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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