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自营
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办发[2002]358号 2002年8月1日)
资产负责管理部、营业部:
为了规范自营黄金交易会计核算手续,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部,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为规范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出纳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规定,总行在金交所开立黄金交易保证金和库存黄金(实物)账户。
(二)总行设立自营黄金交易台账,并按黄金规格设置分户账。
(三)自营黄金交易的资金通过实时汇兑系统划拨。
(四)自营黄金交易实际成本的结转,按照黄金交易规格采用“加权平均法”,实行当日结转成本,季末结转损益。
(五)自营黄金交易发生的直接费用(交易手续费)计入交易成本核算。
第二条 会计科目
存放金融性公司款项。总行进行自营黄金交易时,存入金交所的交易保证金,在本科目下“存放金交所自营交易保证金”账户中核算。
自营库存黄金。本科目属资产类科目,按取得时实际支付的款项核算本行自营黄金交易中买入的,存放于金交所指定仓库的黄金。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设置明细账。其借方发生额反映买入的黄金;贷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时结转的成本;余额在借方,反映银行持有的黄金。
黄金买卖。本科目属负债类科目,核算总行自营黄金交易业务中,卖出黄金款项及黄金成本的结转,本科目按黄金规格进行明细核算。其贷方发生额反映按实际成交金额卖出黄金的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卖出黄金的成本;余额如为贷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收益;余额如为借方,反映卖出黄金的损失。
其他营业收入。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收入”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取得的收益。
其他营业支出。本科目下设立“黄金买卖损失”账户,核算自营黄金买卖业务产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