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财会检查
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银财[2002]281号 2002年1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全行的财会检查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财会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并广泛征求了各分行的意见。现将该办法发送各行,请遵照执行。执行本办法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总行财会部。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财会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行财会工作秩序,加强内部会计控制,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财会信息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管辖行财会部门应对所辖各机构(部门)会计基础工作情况、财会人员管理情况、财会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有计划地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向本行行领导及上级行财会部门定期报告。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人员配备
第三条 各一级分行财会部门应成立“财会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辖财会检查工作的组织与实施。该小组由财会部门各主要科室的业务骨干组成,至少应配备六名财会检查人员(其中专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其余可兼职),由本行财会处长任组长。二级分行及其以下机构财会检查组织及人员的配备,由各一级分行根据本辖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各级管辖行在财会检查工作中,可从辖内机构抽调检查人员,但被抽调人员不得参与对其所在行的检查。
第四条 财会检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敢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
(二)从事银行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三)取得会计专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会计师(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及制度规定,基本上可以独立完成某一领域的财会检查工作;
(五)必须通过相应的检查员上岗考试(上岗考试由各一级分行自行组织,考试合格者应颁发上岗证,上岗证由各一级分行自行设计印刷,辖内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