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涉及具体操作或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查看柜员处理业务的流程等情况,可在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的陪同下,亲临业务组柜进行深入调查了解;
7.对上次检查中要求进行整改的问题进行复查;
8.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完成检查工作底稿,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由被查单位业务经办人员和业务主管在工作底稿上签字确认。
(三)在检查过程中,针对检查出来的具体问题,应帮助被查单位作深层次的分析,搞清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必要的现场辅导,并当场或检查结束后向被查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被查单位应尽快落实,及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检查小组,以便其掌握检查的实效。
(四)完成检查报告
1.检查报告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2.检查报告的具体结构及内容,可由现场检查人员结合每次检查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总体评价:概括叙述被查单位财会工作的总体情况
(2)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3)对存在问题进行责任认定的意见
(4)整改建议和今后应注意的问题
(5)被查单位值得推广的先进做法或经验。
3.检查报告应文字简洁、明了,言之有物,对被查单位的评价客观、公正,对所查出的问题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对被查单位的整改要求切实可行。
第十一条 各级管辖行必须建立财会检查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整改通知书、检查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归档保管。财会检查档案保管期暂定为五年。
第五章 非现场财会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管辖行应通过会计报表管理系统,对辖内机构的会计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监控。管辖行必须建立规范的会计数据分析、查询、反馈和督办制度。对于会计数据所反映出来的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对口的业务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应利用会计数据集中的优势,进一步加强、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据相关法规、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组织财会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