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抵债物进行评估时,应优先采用现行市价法;在无法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和收益折现法进行评估;原则上不得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在确实需要采用破产清算法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也必须同时用至少一种其他方法进行评估,两个评估结果共同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
经中介机构独立评估得到的评估价值是确定处置资产价格的标准之一,各管辖分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影响中介机构的独立评估活动。
第十一条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在抵债物价值较高、购买方信誉良好、一次性付款确有难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次付款金额不得少于总价款的40%,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在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应将所处置抵债物抵押给我行或在债务人全部支付价款后再办理过户,以作为购买方支付剩余款项的保障;在抵债物本身不适宜抵押的情况下,应由购买方提供其他的足值有效担保;原则上,只有难变现物可以采用此类付款方式。
在购买方符合我行有关授信政策和条件的情况下,我行可以为购买方提供贷款用于支付抵债物价款,但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70%;需要提供贷款的,应按照我行有关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此类贷款审批中应特别注意分析借款人的自身还款能力、现金流量情况,审慎研究以抵债物为抵押的贷款申请,不应有抵押而降低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
分期付款方式与贷款方式只能运用其中一种,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不得提供贷款,在提供贷款的情况下也不得再分期付款。
如需要采用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付款方式,应报总行资产保全部批准。
第十二条 处置费用
处置费用的列支按照《中国银行以物抵债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变现损失的处理
变现损失按照《中国以物抵债变现损失核销办法(试行)》的规定申报核销。
第十四条 处置档案的保管
处置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置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置过程中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