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其他中介机构,有条件的一级分行也可以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总行应根据情况逐步推行对资产处置过程中各类中介机构的集中统一管理。
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的情况下,对中介机构实施统一选聘、统一考评。
由上级行统一选聘的中介机构为下级行的指定中介机构。
上级行统一选聘中介机构时,应遵循“择优选聘,方便下级行使用”的原则。
在上级行选定的中介机构需要某一下级行使用时,选聘中介机构时,原则上应有该下级行的参与。
对于同类中介机构,可供任一下级行方便使用的应至少有两家,由下级行在其中自主选用。
指定机构的考评,应在使用单位的参与下,由上级行统一组织进行。
第五章 责任的认定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变现损失责任认定
在认定变现损失责任时,应注意分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以物抵债办理、抵债物保管以及抵债物处置等不同阶段的责任,应避免将变现损失一律认定为处置阶段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处置工作是否适当的判定标准
认定处置工作是否适当,应重点审查以下两个方面:
1.处置工作是否及时;
2.处置行为是否正当。
第二十七条 处置工作及时性的判定
未能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置时限要求处置抵债物的,如果没有理由和证据证明已经积极地采取手段寻找买家、但确因抵债物本身的不足或市场原因无法按规定时限变现的,可以认定为变现工作不及时。
第二十八条 处置行为正当性的判定
在认定处置行为是否正当时,应重点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1.处置行为是否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并符合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只要处置行为坚持了公开透明原则,抵债物处置价格合理,且不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认定为处置行为正当。
变现损失的有无不作为判断处置行为正当与否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处置行为公开透明性的认定
如处置行为满足以下三点,则可以认定处置行为具有充分的公开透明性:
1.就拟处置抵债物的性质来说,所选择的公开方式足以使相当数量的潜在购买者知悉处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