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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国内行与外部客户对账办法(试行)》的通知

  目前我行采取“小会计”核算体制,即各项业务的明细核算分布在各相关业务部门,财会部门负责全行的综合核算。因各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及后续的逐笔核对工作属于明细核算范畴,原则上由负责明细核算的部门负责相应账户的核对工作。总行本级对账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各行可结合本行实际,明确本行对账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对账职责
  (一)当外部一般客户、同业客户在我行开立账户时,我行作为账户行,应按照业务管理规定与客户约定对账单打印周期、发送地址和发送方式,并按期向客户发送对账单。收到客户回执后,若有不符账项,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属于本行错账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二)当我行在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开户时,应与账户行约定对账单打印周期、发送地址和发送方式。收到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来的对账单,应及时核对,若有不符账项,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妥善解决。
  (三)我行作为授信方,向一般客户提供贷款、贸易融资时,开立的贷款账户、贸易融资账户,鉴于客户一般不会主动向我行发送对账单,业务部门应参照(一)的做法履行相应的对账职责。
  (四)对于借入中央银行款项以及借入三贷资金账户,业务部门可参照(二)的做法履行相应的对账职责。
  (五)同业拆借、资产互换等账户,一般采取逐笔签发“交易证实”的方式进行对账。
  (六)对于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我行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金额如实转账,并就有关变化情况在报送财政部的决算文件中予以说明。
  (七)对涉及外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表内、表外账户,各业务部门亦应比照以上各款,按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与客户定期核对账务。
  第六条 对账部门应严格履行对账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对账工作。原则上,从事记账、复核工作的人员不得兼做对账工作。
  第七条 本行接收的人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对账单、回收的对账回执等,应作为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保管期为三年。

第三章 对账周期

  第八条 对账周期依据账户的不同性质和活动频率有所不同。
  (一)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单位活期存款账户的对账周期:按《中国银行国内支付结算基本规定及操作规程》第二章第二节第一款规定执行。另,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时,必须与存款单位核对账户余额。
  (二)人民银行及同业存款账户的对账周期:对于已开通SWIFT、实现电脑对账的,应每日与存款人对账;除此之外,至少应按月与存款人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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