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境内各机构及其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各机构)所占有国有资产,以及相关非国有资产的评估。超出本办法第二章评估范围之外的其他评估事项不执行本办法,按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评估范围
第三条 我行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我行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也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收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五条 我行各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可以不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各机构下属的独资企业(或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六条 实际工作中,具体业务管理办法对评估另有规定的,请按照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估基本要求
第七条 发生由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及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不得有意回避评估。
第八条 应以竞争性方式选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在选聘评估中介机构时,应做到公平、公开、公正,不干预评估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
第九条 应当向受聘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所需的各种材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