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
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10月30日 中银零[200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拓展我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总行决定凡已开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分支行,均可全面开办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各行遵照执行。同时,总行还编制了《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一并印发各行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一、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二、《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指引》(略)
附一:
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操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住房系指由房屋产权人出售,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已颁发房屋所有权有效证件,或房产已确权,房地产商可提供该房产《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和《楼宇名册》,可在房屋交易二级市场流通,卖房人具有完全处置权利的住房。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在二级市场购买住房的商业性贷款;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国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 个人二手住房转按揭贷款是指在贷款银行已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原业主)将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住房出售,经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向新业主(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贷款业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贷款人向新借款人发放按揭贷款,用于还清原贷款人的按揭贷款;二是由银行对原按揭贷款通过与新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变更住房抵押登记,由新借款人承担原借款人所欠银行借款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