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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根据此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除外)向借款人发放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具有稳定收入,良好信用,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购房屋具备进入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条件,产权明晰,买卖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
  (五)必须支付不低于20%的购房首付款,并在中行开立存款账户;
  (六)借款人应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币种、限额、期限与利率

  第八条 贷款币种:二手房贷款币种为人民币和外币。申请外币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有外汇还款来源。
  第九条 贷款限额: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或二手房交易价格的80%(两项选其中较低一项)。
  第十条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房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住房贷款利率。外币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银行规定的同档次外汇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按原合同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可通过与我行认可的中介机构或本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个人二手住房抵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户口簿、港澳同胞回乡证及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等)并提供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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