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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的用于支付二手房首付款的存款凭证及复印件;
  (四)贷款人认可的经济收入证明;
  (五)借款人(购房者)与房屋出售人签订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合同》;
  (六)拟购二手住房的《房产评估报告》,在对已抵押给我行的房屋办理转按揭业务时,可免除评估程序和《房产评估报告》;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 所售房屋应具备的条件和售房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所售房屋必须符合上市出售条件;
  (二)拟出售房屋的所有权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售房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签字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文件;
  (五)已出租的房屋须提供租赁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如所售房产系未办出房产证的预售商品房,必须提供发展商出具的同意转让证明。
  第十四条 贷款的审批
  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审批应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所提供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对贷款申请提出初审意见,经尽职调查人员提出意见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保险与公证

  第十五条 个人二手房担保方式原则上只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或当地经我行认可的置业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
  第十六条 抵押物保险:贷款人要求抵押人或借款人为抵押物投保财产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房屋总价款,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单必须载明以贷款人为本保单项下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交贷款人保管。
  第十七条 贷款公证:对于境内人士可免公证,但应由贷款人见证借款人和有关当事人签约行为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进行当面监督;对于境外人士的借款人(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贷款人应要求对《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六章 贷款的发放、使用与偿还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获得批准后,借款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贷款行签订有关法律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并开立贷款账户。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在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指定的扣款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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