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二手住房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应将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金额,按合同所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买方)与卖方约定的在我行开立的账户。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主要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和递减(增)还款法,借款人也可与贷款人协商选择其他相对灵活的还款方式。其中,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只适用于期限在1年以内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借款人需要变更还款方式,必须提前30天书面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方可按新的还款方式归还,书面申请材料必须归档保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使用: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二手住房借款合同》生效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经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可视已贷实际期限或其他情况,按提前还款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贷款展期: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经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展期协议须经抵押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延长抵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能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二十四条 贷款重整: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按原计划支付贷款本息,可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贷款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月均还款额。贷款的重整原则上不能超一次,重整前后的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重整后的贷款总额应小于借款人的原贷款金额。贷款重整申请经审批之后,借款人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还本付息。
第二十五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的,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分期偿还贷款的,如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能按期如数还款的,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押物,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呆滞、呆账贷款处理。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人依法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做好向借款人或保证人的催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