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保证人的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或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财产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至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我行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我行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五)抵押人未经我行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
(六)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七)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八)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