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
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的通知
(中银零[2002]159号 2002年12月2日)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济南、河南省、海南省、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为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业务柜台交易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发展,规范开放式基金的柜台业务操作,根据开放式基金及储蓄存款、支付结算业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额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 我行开办开放式基金的业务包括:基本业务和特殊业务。
基本业务:开户及登记基金账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撤单、分红方式选择、资料变更、基金转换、查询打印等。
特殊业务:冻结、解冻、非交易过户、定时定额申购、强增强减(差错调整)、转托管等。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交易时间为早上9:30至下午15:00,节假日不受理基金业务(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条 开放式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是指计量投资基金持有人权益数量、投资基金证券发行数量和交易数量的标准。
第六条 基金交易账户是指中国银行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在本行进行基金交易的账户。该账户用于管理和记载投资者在我行进行基金交易活动的情况和所持有的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