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基金交易资金往来的账户。该账户用于办理与基金业务有关的资金收付。
第八条 基金交易实行“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金额申购指投资者在买基金时按照购买金额提出申请;份额赎回指投资者在卖基金时按照卖出份额提出申请。申购、赎回采取“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九条 权益登记日(含当日)和红利发放日(含当日)如不为同一天,在登记日与分红日之间,代销系统应根据基金管理公司下传的分红信息,控制前台不允许受理分红方式选择、转托管和非交易过户等交易。
第三章 业务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的中国银行联机的营业网点均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
第十一条 办理开放式基金代销业务的营业网点,须为投资者提供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信息(但最终信息以基金公司公布为准,解释权归基金公司所有)。
第十二条 基金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前,须以实名在中国银行代销网点开立或登记基金账户、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借记卡)。
第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交易的款项须通过资金结算账户(借记卡)进行全额划转,代销网点不得受理投资者以现金、透支、贷款等方式支付。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类交易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其他交易可以代办。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业务账户类交易必须在开户行办理,其他交易(撤单除外)均可以跨网点进行。
第十六条 代销网点在办理基金代销业务时,须使用总行统一规定的单据、凭证、账簿和报表。
第十七条 代销分行应严格按照总行规定的标准收取基金代销业务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人员在处理业务时,应按照总行财会部下发的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