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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开放式基金零售柜台交易管理办法(UNIX版本)》的通知

  3.具体解释权归基金公司所有。
  第三十二条 转托管
  1.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拥有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代理人开立的交易账号之间转移的业务。转托管业务分为转出和转入。
  2.柜员根据投资者提交的基金业务申请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基金交易卡受理该项业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身份证与借记卡、基金交易申请表上的投资者姓名必须一致。柜员应严格审核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邮编、地址栏位输入必须准确、详细。
  第三十四条 销户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柜台办理,且应在确认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内所有基金的余额均为零且没有未达权益并且账户状态正常后方能进行。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认购、申购委托金额不得超过其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赎回委托份额不得超过其基金账户可用余额。认购、申购金额超过5万元时,需要主管进行授权。赎回份额超过5万份时,需要主管进行授权。
  第三十六条 撤单交易必须在原交易网点进行,需要主管授权。办理撤单时,投资者需凭原交易的业务回执办理。柜员办理完撤单交易后,应收回原交易的业务回执。作为撤单交易的附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非交易过户交易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流程,对相关证明材料(如继承、赠予公证书和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和办理人身份证明进行严格审核,并留存相关材料的副本及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基金交易账户资料变更,必须在基金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均为正常的情况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交易,需要4级授权并留存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基金账号不可变更。变更资金账号要区分不同情况,严格遵守操作流程,防范风险。
  第三十九条 做非重要资料变更时,须先在综合业务系统中修改客户资料,同时要将综合业务系统中客户其他信息补充完善正确,以保证客户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条 开办开放式基金代销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应按照前后台分开的原则,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分为经办和复核两个岗位,柜员号应登记备案,并妥善保管,柜员密码应定期更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交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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