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按照项目要求,对项目用乙肝疫苗和注射器材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四)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提供技术指导,按项目要求,组织督导、监测和评价等工作。
(五)免疫协调委员会(ICC):由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国际组织等成员组成。其职责为协助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协调项目其他相关活动,帮助筹集项目活动经费,对项目进展提供咨询、建议。
(六)卫生部/GAVI合作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主要职责。
1.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2.审核项目省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3.项目的督导、监测和评价工作的实施。
4.提供技术支持。
5.准备年度项目工作进展报告。
6.承担项目其他相关工作。
(七)采购协调委员会:由卫生部、财政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项目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银行组成。其职责为审核各省疫苗需求计划,选定合格招标公司,审核标书,监督招标过程并批准中标厂商,协调采购过程。
(八)项目执行咨询小组:由卫生部指定2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人、项目办公室1人、GAVI全球范围代表1人和ICC推选的2人组成。其职责是对项目实施提供建议和指导;对GAVI援助部分节余资金的使用提出建议;签署进展报告。项目执行咨询小组一年至少会晤两次。
二、项目地区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1.总体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2.制定本地区项目实施计划(细则)。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需会同财政部门落实相应的项目经费及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1.严格执行《乙型肝炎疫苗儿童
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
《规程》)的要求,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2.按国家要求收集、汇总数据,并上报合格数据。
3.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4.对乙肝疫苗及自毁型注射器的管理使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5.对本地区项目实施状况开展督导、监测和评价活动。
6.定期准备项目进展报告。
(三)接种单位职责。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严格按照《
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和
《规程》的要求负责辖区内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