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目用于购买乙肝疫苗和注射器材的经费,由中央财政、GAVI经费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一)项目投入
2002~2007年,在项目实施期间,中央财政和GAVI经费为西部12个省,以及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省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供全部乙肝疫苗,并提供70%乙肝疫苗用注射器材和其他计划免疫疫苗用注射器材。
GAVI经费为黑龙江、海南、河北、吉林省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供50%的乙肝疫苗、接种乙肝疫苗和其他计划免疫疫苗用注射器材。
(二)地方投入
西部12个省,以及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省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所需30%乙肝疫苗用注射器材和其他计划免疫疫苗用注射器材由省级财政解决。
黑龙江、海南、河北、吉林省的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所属50%乙肝疫苗、接种乙肝疫苗和其他计划免疫疫苗用注射器材由省级财政解决。
项目省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预防接种和安全注射的工作经费,按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将乙肝疫苗纳入儿童计划免疫的通知》(卫疾控发〔2001〕339号)要求,由地方财政统一安排。
二、经费管理
(一)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挪用或改变专项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项目省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安排有关的项目资金,并在本省项目实施计划(细则)中,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资金安排和各项要求。
(三)对项目执行中存在较大问题的省份,将扣减GAVI和中央财政对该省的资金投入,问题严重的,将停止拨付资金。
(四)各级卫生与财政部门要严格资金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最好的使用效益。
第六部分 项目管理
一、乙肝疫苗接种实施管理
(一)在项目实施期间,有劳务补助经费的乙肝疫苗预防接种不收劳务费,没有劳务补助经费的,可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劳务费。
(二)各级要建立和完善项目覆盖地区及接种对象的人口数据档案。收集最新的官方人口数据,动态掌握当地儿童出生、流动状况。同时,应根据《
全国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有关要求于每年年初通过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系统将上年人口数据及时上报至项目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