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项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材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级必须建立项目乙肝疫苗和注射器材领发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报表详见附一)。接种点应建立接种登记制度;适龄儿童接种后,接种人员、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应在预防接种证上签字。严禁项目用乙肝疫苗和注射器材用于其他人群接种,一旦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规程》的要求,明确辖区内承担乙肝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人员的职责;健全乙肝疫苗接种登记卡转移制度,做好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乙肝疫苗接种的衔接工作。要按照“谁接生谁负责接种第一针”的原则,明确新生儿首针乙肝疫苗的接种,保证新生儿乙肝疫苗的及时接种。流动儿童享有与常住儿童同等的免疫权利,应按照与其出生地和居住地常住儿童相同的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开展乙肝疫苗接种。
(五)项目地区应严格执行
《方案》和
《规程》。及时更新常规免疫管理卡、证和报表;并按全国统一要求每双月上报修订后的表3-1以及次年2月上报上年修订后的表3-2(表3-1和表3-2详见
《规程》),及时报告乙肝疫苗首针及时接种率和全程接种率至项目办公室。
(六)规范乙肝疫苗预防接种服务,防止预防接种事故的发生。同时,要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的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二、安全注射
(一)在各省项目实施方案中,必须明确预防接种安全注射要求,制定相关工作管理程序。
(二)基层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开展预防接种工作时,应检查注射器包装完整性和有效期,包装破损或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接种完成时将使用过的自毁型注射器放入安全盒内集中待处理。
(三)使用过的自毁型注射器在下次冷链运转时回收,集中在乡(镇)级或县级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首选方法为高温焚烧(加助燃剂),要求焚烧炉的温度达到800℃以上;次选方法为消毒后粉碎、回收;无焚烧炉和毁形机的单位,可采取焚烧后深埋的方法。
三、督导、评价与评审
督导
在项目实施期间,必须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督导内容包括:项目组织领导、项目实施与管理、乙肝疫苗接种情况、乙肝疫苗接种收费、疫苗和注射器材使用和管理等。
国家级督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省级督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地区级督导每年至少两次,县级对所辖乡(镇)、地段医院及辖区内承担儿童第一针乙肝疫苗接种的医疗保健机构督导每年至少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