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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3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002年10月14日 证监机构字[2002]312号)


  近期,我会在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发现部分证券公司的申请人未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和《关于填写〈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机构部便函〔2002〕11号)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少数派出机构也未按要求认真审核。
  证券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的审核是十分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是关系到证券公司能否合法、规范经营的大事。各派出机构必须对此高度重视,严格把好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进口关”。为避免申请表中再次出现“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存在错漏”等现象,切实做好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工作,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的填表说明及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不得有错漏,不得故意隐瞒。各派出机构在初审时必须从严把关,凡出现申请人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的,该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律不得上报。
  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必须报送原件、不得报送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则上应要求申请人本人亲自填表;所填内容如用电脑打印,则必须有本人亲笔签名。
  四、《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中有关具体栏目的填写要求。
  (一)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
  (二)社会关系栏必须填列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本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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