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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三)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人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四)申请人的亲属不能作为其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
  (五)申请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脱产学习等)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
  (六)申请人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必须注明联系电话,不得填列“失去联系”或空白不填。
  (七)推荐人须在“何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栏内填写任职资格获批准的具体时间(年、月、日)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号。此外,推荐人须将其任职资格批复文件的复印件一并上报。
  (八)推荐人应详细说明自己是于何时、何地、因何关系认识被推荐人的,目前熟悉程度如何。推荐意见中应明确指出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准、职业道德和遵规守法情况。如推荐人出于情面而编造有关情节或在对被推荐人并不熟悉的情况下出具推荐意见,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将其记录进高管人员诚信档案。
  (九)“最近三年工作过的单位对申请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一栏中,申请人工作过的单位应对申请人在表中所列相关工作内容的真实性表示明确意见;此外,若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曾在多个单位工作过,则所有工作过的单位都应出具鉴定意见。
  (十)拟聘任的单位应在上报申请人材料前核实其档案,并要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1.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及其他信息是否一致。如存在不一致的情况,须调查原因,并要求有关部门出具说明。有关说明材料须一并上报中国证监会。
  2.申请人的学历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伪造假学历的现象。
  3.申请人是否有外国护照或国外长期居留权。
  拟聘任的单位在认真核实有关材料后,须在意见栏中注明“对申请人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一)拟聘单位在意见栏内必须填写对拟任人员的综合鉴定及推荐意见,不得仅填推荐意见。
  五、各派出机构在上报申请人材料前,应与申请人进行任职前的谈话,进一步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必备的证券专业知识、是否具备必要的管理能力,将谈话记录随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一)谈话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学习及工作背景情况;
  2.对国内外证券行业、证券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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