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审理规则(试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不能完成送达的,派出机构应当在送达报告中写明不能送达的原因,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公告送达。
四、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罚没款的日常催缴工作。
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应当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向被处罚对象发送《罚没款催缴通知书》(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样本格式)。该通知书应当统一编号、存档,由被处罚对象所在地派出机构送发。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向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报告送发情况。
罚没款催缴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口头催缴被处罚对象的,必须有两名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谈话笔录》(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样本格式),由被处罚对象签字。
五、被处罚对象所在地的派出机构负责被处罚对象的罚没款催缴工作。
被处罚对象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可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向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申请由派出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证监会审批。经证监会批准后,申请人可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但申请人必须制定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的计划,并保证按期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监督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没款计划的实施。
被处罚对象发生合并、重组、注销、解散或个人下落不明,以及被处罚对象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履行缴纳罚没款义务的,派出机构应当及时报告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
六、对未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对象,派出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其财产状况或线索。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的证券监管对象,由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及派出机构通知相关业务监管部门,实施冷淡对待,派出机构应将执行此类措施情况及时上报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
七、被处罚对象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强制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