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被处罚对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经证监会批准,可以采取每日按未缴纳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九、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不定期向会内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印发不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的被处罚对象名单,会内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要积极配合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被处罚对象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十、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不定期通过证监会指定报刊向被处罚对象发出催缴公告,督促其履行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要做好罚没款催缴的汇总、统计工作(汇总统计表格由证监会统一制定样本格式),要健全执行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派出机构要建立辖区内执行监督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要做好所在地被处罚对象罚没款催缴的统计工作。
十二、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建立执行监督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将执行监督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及派出机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履行执行监督职责的人员应当明确责任,恪尽职守。
十三、履行执行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十四、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是证监会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工作,证监会各部门及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执行监督工作中要加强配合、积极工作,力争把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证监会各部门及派出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执行监督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