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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管理暂行办法

  2.对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的晋升或处罚提出建议。派驻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3.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的调配,由稽核处(科)长提出建议和需求,与派驻行行长协商解决。
  4.对派驻行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向派驻行提出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奖金分配的建议。派驻行根据稽核处(科)长提交的考核结果和分配建议向稽核处(科)工作人员发放奖金。奖金分配原则上不低于派驻行同级干部的平均水平。
  5.列席派驻行行务会议、资产负债管理例会和业务情况分析会议。
  6.调阅派驻行行长办公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资产审查委员会等会议记录及信贷、财会等各类业务文件和会计、统计资料。派驻行应予以积极配合。
  7.制定派驻行稽核工作计划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审批。
  8.制定派驻行稽核工作制度、规定的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稽核部门备案。
  9.签发稽核工作方案和稽核检查后形成的稽核报告。稽核报告在报上级行稽核部门(辖属行的稽核报告还应报管辖行行长)的同时送派驻行行长。
  10.督促被检查行落实整改措施和上级行批示意见。
  1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12.保持与派驻行行长的沟通。及时向上级行稽核部门和派驻行行长反映派驻行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凡涉及派驻行行长的应直接向上级行反映。
  13.保持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机关、财政专员办事处等外部监管部门有关稽核审计工作的业务联系,落实外部监管部门对派驻行稽核审计的意见。
  14.按季向上级行稽核部门报告工作。
  第九条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守稽核人员的职业道德,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及稽核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稽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违法违纪、徇私包庇、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知情不报的,应按情节轻重、后果大小给予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任职条件及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上级行根据任职条件聘任分支行稽核处(科)长。其中,总行聘任管辖直属分行稽核处长;管辖分行聘任辖属行稽核科长,并报总行稽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行稽核处(科)长的拟聘人选,由上级行稽核部门提名,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稽核部门考察,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和程序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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