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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进口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
《交通银行进口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银办[2002]233号 2002年12月9日)


各分支行:
  为促进国际结算业务的健康发展,现将《交通银行进口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授信管理部。

  附:

交通银行进口保理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保理业务的管理,防范授信风险,促进我行进口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保理授信是指在进口保理业务中,我行作为进口保理商,应出口保理商申请,在出口商以赊销方式向进口商销售货物后,对由此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付款担保并保留对进口商追索权的授信。进口保理授信纳入客户综合授信管理范畴。
  第三条 进口保理授信额度分为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和一次性授信额度。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一次性授信额度由授信管理部门核准后一次性使用,不能循环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总行批准开办进口保理业务的分支行。

第二章 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进口保理授信对象暂限于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B级及以上的客户(世行十级客户评级中1-6级的客户)。
  第六条 进口保理的授信条件除满足我行对客户综合授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经营的进口产品在批准经营范围之内;
  2.出口保理商为总行签约保理商;
  3.与我行保持超过一年的结算往来,且以往无不良商业信誉记录,或近三年进口付汇考核记录良好。

第三章 授信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保理中心签发的出口保理商额度申请或额度预申请通知后,按授信审查要求对出口保理商提出额度申请的进口商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及有关业务资料送授信管理部门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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