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九条 在确定担保授信额度时,必须明确授信条件,包括对保证金比例、反担保(抵质押)的要求等。担保业务原则上应落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对于保证反担保应审查反担保人背景,近两年的经营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及代偿能力等;对于抵押和质押反担保,应审查抵质押物的估价和抵质押率是否合理。
  第二十条 逐笔办理担保业务时,应审查:
  一、保证金是否按比例到位;反担保函确定的责任范围、有效期等要素是否与担保函一致;抵质押登记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等。
  二、担保函内容及条款。原则上要求按交通银行参考格式出具担保函。对担保函条款,应严格审查担保金额是否明确;币种是否与基础商务合同规定的相同,以规避汇率波动风险;生效前提设定是否合理;对于到期时间应积极争取设定明确的时间(即闭口);设定的索赔偿付条件应当使银行仅通过审查单据即可判断受益人的索赔是否符合担保函规定;适用法律是否为中国法等。在申请人要求按债权人或收益人提供格式出具的情况下,应审查担保书内容与基础合同是否相关、一致;条款是否规范严密、合理,是否有不利于我行利益的条款等。原则上我行不接受以下担保格式和条款:
  (1)担保函内含有可转让条款的;
  (2)适用受益人/债权人所在国法律;
  (3)适用受益人/债权人所在国法律的担保书加具保兑的要求。

第六章 授信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出具担保函后,应要求申请人定期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合同、项目的材料,对担保项下的项目进展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情况必须跟踪了解,并予以综合分析后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授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业务部门、国际结算部门业务运作的规范性、授信条件落实情况、额度使用及授后检查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督促其纠正,经办部门则应尽快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授信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业务经办部门应建立担保业务台账,按担保函的规定及时核减担保余额或履行义务,并定期与放款中心和会计核算部门核对,确保担保余额一致。
  第二十四条 在担保期内,经办部门应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被担保的合同义务,及时主张和实现被担保人在被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