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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各行要将分类的资料统一纳入信贷档案,按照规定严格管理。

第六章 贷款风险分类相关因素分析

  第三十二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分析的主要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行业和政策风险等。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借款人的还款记录能够反映贷款的偿还状况和逾期状况。贷款的还款记录一般有两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贷款还款记录不佳,不能及时足额还本付息。分类时要根据还款记录来判断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状况等。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意愿是指借款人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的主观愿望。分类时要根据借款人的品行性和信用记录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贷款担保是贷款本息偿还的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重要性仅次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分类时应注意分析担保的有效性、抵(质)押的充足性、抵(质)押物变现的可能性等。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明晰的法律责任是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重要保证。分类时要注意分析借款人和担保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合同要素是否齐全、还款条款含义是否明确、签字人员是否经过授权等。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分类时要注意分析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信贷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对贷款本息收回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贷款分类时应把握事项:
  (一)不能简单地以单个因素分析来确定分类结果,应该从以上六个方面总体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的可能性。
  (二)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业务经营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三)不能用对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类别划分代替对贷款风险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七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风险分类管理要按照“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的要求进行。
  (一)及时认定。在日常的信贷管理中,客户经理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如果发现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定义、特征,按照一般操作流程及时进行贷款形态的认定和调整。
  (二)按月监测。各级行对辖内贷款分类结果要按月统计监测,加强预警,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及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季度分析。各级行每季度要根据最新的财务和其它信息资料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对于形态未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简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对于形态发生变化的贷款,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行要按季对辖内各机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通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分类总体结果及其结构;
  2、报告期间分类结果的异常性变化及其形成原因;
  3、分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下阶段的工作目标、措施。
  (四)定期考核。各行要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制定不良贷款控制和清收盘活计划,并列入年度经营目标,定期进行考核兑现。同时要将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其真实性作为干部任期、干部离任等项目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贷后管理全过程中的一个常规性环节,对分类后的贷款,要根据风险状况及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一)对正常贷款,要注意加强风险预警,不能放过任何一个可疑因素。
  (二)对关注类贷款,要密切跟踪潜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对于未办理贷款担保措施的,要补办贷款担保或进一步强化原有的担保措施,在风险因素未好转之前,一般不增加贷款。
  (三)对次级类贷款,要加强贷款本息的催收,保证贷款诉讼时效,密切注意贷款保证及抵(质)押物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对债务实施重组,并尽可能地压缩贷款。
  (四)对可疑类贷款,要利用法律措施催收,依法追究担保人责任和行使抵押权,并加强对借款人资产的监控,密切注意与借款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防止借款人资产的流失。
  (五)对损失类贷款,要及时足额申报债权,依法参与破产清算,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清收,尽可能地减少贷款损失,对确实已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是信贷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信贷资产风险监管工作的基础。根据工作需要,上级行可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或者调阅分类资料等多种方式对下级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质量、贯彻执行分类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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