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日常监管、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电话、农行内部网、下发通知书等形式责成下级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上级行。
(二)上级行对下级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风险分类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的现场检查面每年应达到所有机构的50%以上。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独立地对抽查的客户进行分类,对被检查行风险分类操作程序、结果和信贷管理水平做出评价,并撰写评价报告,向检查行的主管领导报告。
(三)审计部门要按照职责的要求,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
(四)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资料抽查等发现的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高估或低估风险等问题,上级行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责成有关行限时改正。经上级行确认需要调整分类结果的,在报经检查(监管)单位所在行主管领导同意后,以通知书的形式责成被检查单位调整原来的分类结果,该调整结果的真实性由上级行检查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要根据要求,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级行对外披露贷款风险分类结果及有关资料应符合我行规定。
第八章 贷款风险分类的部门职责
第三十九条 贷款风险分类要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由信贷管理部门牵头,客户、会计、审计、风险资产管理、法律事务、科技、国际业务等部门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共同实施。
第四十条 客户部门职责。客户部门包括公司、机构、个人、银行卡、房地产信贷、农业信贷、不良资产经营等业务部门。
(一)完善分类档案,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填写分类认定表,组织信贷讨论,初步确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撰写分类报告,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根据认定结果,进行贷款风险分类的信息录入处理,记载风险分类台账,通知会计部门调整贷款形态。
(三)按月与会计部门核对账目,保管贷款风险分类的档案资料。
(四)在借款人出现不利因素,影响还款可能性时,应及时进行分类,按程序认定后调整贷款形态。
(五)根据分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同类别贷款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管理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第四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贷款风险分类的相关制度办法。
(二)负责系统内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培训组织工作。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组织工作。
(四)收到客户部门的初分材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初分结果的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超本行权限的逐级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向客户部门反馈认定结果批复,并返回认定材料,提出改进信贷管理、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见和建议。
(六)对风险分类的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上级行。
(七)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连续监测、考核及检查指导
(八)根据辖内贷款风险分类的实际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计部门职责:
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核算的现行规定,认真组织对各类贷款的科目设置、账务处理和报表编制,以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列入常规审计的内容。
(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有关规定对分类规定、方法、程序的执行情况和分类结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价,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业务部门进行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做出书面汇报。
(三)按权限对损失类贷款进行逐笔审计。
(四)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十四条 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有关部门对不良贷款的损失程度进行认定。
(二)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不良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三)根据分类结果,制定本行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计划,并督促下级行完成。
第四十五条 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贷款风险分类过程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审查和咨询
(二)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六条 科技部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