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软件的开发和完善,并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贷款风险分类应用系统设备的配置、维护和管理。
(三)负责对贷款风险分类软件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
第四十七条 国际业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外汇贷款风险分类中涉及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指导和检查。
(二)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外汇贷款的分类形态。
(三)参与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外汇信贷风险的政策措施。
第九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责任人,根据性质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一)由于主观原因,未按规范程序操作,导致分类不准确。
(二)不真实反映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三)超权限认定贷款风险分类结果。
(四)因主观原因,未按时上报贷款风险分类数据,影响上级行上报和汇总分析。
(五)贷款风险分类列入常规审计、检查;蓄意隐瞒存在的问题。
(六)对贷款风险分类工作审查不严、检查敷衍了事。
(七)未按规定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反映不真实。
(八)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电子化处理系统运行不正常,影响贷款风险分类工作顺利开展。
(九)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影响贷款风险分类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于账户透支、应收账款融资、福费廷、拆出资金、投资等资产的风险分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各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一条 农业银行的境外机构应该依据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银发[1999]127号)同时废止。
附:二、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表格(略)
附:三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这次新出台的《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是在原《
中国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办法》(农银发[1999]127号,下称“原办法”)的基础上修订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办法”与“原办法”相比的主要变化
(一)贷款的基本特征
1.“本办法”在关注、次级、可疑三类贷款的特征中分别增加了贷款本息逾期天数条款,在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的特征中分别增加了预计贷款的损失程度条款。
2.“本办法”特别强调各类贷款的特征是以本类贷款的核心定义为前提,除损失类贷款外,其余四类贷款的特征只是贷款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而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
3.“本办法”对部分贷款特征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二)“本办法”新增、完善、删减了部分贷款风险分类的特别规定
1.新增了逾期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在建工程贷款、借新还旧贷款、企业借改制之机恶意逃废债贷款、或有资产、待处理抵债资产、欠息不欠本等资产的分类规定。
2.完善了违规贷款、自然人贷款、低风险贷款、或有资产逾期垫付形成的贷款、银行卡透支等资产的分类规定。
3.删减了“原办法”中的封闭贷款、贴现贷款、抵债资产的分类规定。
(三)“本办法”完善了贷款风险分类的操作流程
1.规范了贷款风险分类的一般操作流程。
2.新增加了新放贷款、形态未发生变化贷款、自然人贷款、存量损失类贷款的简化操作流程。
(四)“本办法”充实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内容
1.明确了农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的管理原则,即:及时认定、按月监测、季度分析、定期考核。
2.强调要将贷款风险分类和贷后管理相结合。
3.细化了贷款风险分类检查工作的检查方式、方法和内容。
(五)“本办法”重新界定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特别是信贷前后台部门的职责。
二、“本办法”中相关问题的解释
(一)在“第二条”中指出“本办法所指的分类对象是《
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和其他信贷资产”。但是,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统计报表中的贷款数据只包括各类贷款和银行卡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