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
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银零[2002]148号 2002年12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健康有序地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合同》等标准文本参考格式,现印发各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发展,拓展零售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记账式国债账户”方式销售的国债(以下简称“记账式国债”)。
第三条 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中国银行承销的记账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项业务。
第四条 作为质押贷款的记账式国债,应是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挂失或依法止付的记账式国债,不得申办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本人或经第三者(出质人)同意,财政部发行、中国银行承销和代售的未到期记账式国债,均可向中国银行申请办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