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贷款用途: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将贷款用于各种正常的个人消费需求,以及用于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有固定居所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必须持有中国银行承销的本人名下未到期的记账式国债;
(四)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账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需出具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并同时出示本人和第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贷款额度: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记账式国债账户余额的80%。
第九条 贷款期限: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贷款利率确定。如借款人提前还贷,贷款利息按合同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在贷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必须以本人或第三者(出质人)名下的、由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记账式国债作质押,并与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在贷款发放前,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借贷双方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借款合同》的公证手续。
第五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二)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其复印件;
(三)财政部发行,由中国银行承销,买卖记账式国债所用债券托管账户卡;
(四)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记账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须出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且有出质人签章)、国债托管账户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