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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五)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审批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应指定专人对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质押凭证真伪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办人员在进行审查时,要重点审核借款人和出质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用做质押贷款的记账式国债是否属中国银行承销,其质押权利账户余额是否高于贷款金额,其质押权利账户期限是否长于贷款期限。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质押、挂失及被依法止付的记账式国债不得作为质押物。
  (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贷款人应按三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即柜台经办人员受理、储蓄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储蓄管理部门应对借款人资金账户及债券账户的真伪和合法性负全责。超过授权,应报上一级行零售业务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管辖分行根据总行有关个人授信管理规定确定。
  (三)各项目审批确认无误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账户用于抵押的债券额度进行冻结。
  (四)各项贷款审批手续履行完毕,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
  (五)贷款人与借款人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一次性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未能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催收,并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贷款的偿还。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可以选择分期还款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的不同方式。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可按贷款总额的0.5‰收取贷款承担费。
  (一)以现金还款的,借款人应持记账式国债质押权利凭证代保管收据、借款合同、身份证件等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贷款人在收妥贷款本息后,凭保管收据所列款项,办理有关解冻及解除质押贷款手续。
  (二)以质押记账式国债还款的,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记账式国债买入全价办理记账式国债的买卖,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展期贷款的处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可以办理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且不得超过记账式国债到期日。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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