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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贷款人按法定罚息利率向借款人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个月,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记账式国债,抵偿贷款本息和法定罚息。贷款人可按中国银行当日公布的买入全价办理记账式国债的买卖,(办理记账式国债买卖时,贷款人按记账式国债买卖金额收取2‰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借款人承担)在抵偿了贷款本息及罚息后,余额留存在记账式国债账户中,出质人可在记账式国债到期日前,继续办理记账式国债的有关交易。

第七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应依法由其遗产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质押的记账式国债即予解冻,《借款合同》终止。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贷款期限内,如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其合法继承人应依法办理借款人的过户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内容。若无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置用于质押的记账式国债,用以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条款,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三)借款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影响贷款人收回贷款本息。
  (四)借款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上述违约行为,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质押品,以补足质押金额;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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