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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使质押权;
  (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处置质押物收回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监护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九章 贷款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用作质押的记账式国债统一由消费信贷部门进行管理,并由消费信贷部门向出质人开具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经办人员应告知借款人不得对已质押的记账式国债作再质押。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记账式国债账户的变化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若借款人将记账式国债质押保管收据丢失,可向贷款人申请补办。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
  第二十九条 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会计核算科目使用“7259其他零售贷款科目”,贷款统计归入其他零售贷款科目一并统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的《借款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纠纷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和司法管辖条款。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银行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合同参考格式(略)
     2.中国银行个人记账式国债质押贷款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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